陶某,重庆人,2015年5月份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某区公安局立案侦查,随后陶某家属慕名来到专做刑事案件的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陈某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于第二天前往该区
看守所会见黎某,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将以下情况与承办单位做了沟通:
一、陶某属于居间介绍,作用地位较小,系从犯。
该毒品犯意的提出者不是陶某,出资者不是陶某,运输毒品的行为实施也不是陶某,毒品所有者也不是陶某,其所起的作用仅仅是介绍幕某以及上家汪某相互认识,但并没有具体实施毒品犯罪,也没有获得任何的报酬,其主观目的仅仅是为了以后在慕某的公司谋的一个职位,寻得一份工作而已。
二、陶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且积极争取立功。
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并向公安机关检举了长寿地区的“二娃”,提供了二娃的电话号码,足以见陶某确实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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