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重庆某区县的一大型蔬菜生产企业专门生产黄、绿豆芽,其生产豆芽的大量出口境外。该企业在发制豆芽过程中加入了“6-苄基腺嘌呤、赤霉酸、4-氯苯氧乙酸钠”。经重庆市公安局某分局介入调查后认为该企业发制的豆芽系有毒、有害食品,遂将该公司老总、股东、技术人员共四人刑事拘留以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
嫌疑人家属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简要向律师陈述了涉案事由,张智勇主任即提出了几名嫌疑人可能无罪的几个观点和理由。在几名嫌疑人家属全部正式委托了我所律师后,各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赶往
看守所会见向嫌疑人了解详细案情。嫌疑人陈述到公安机关认为他们在发制豆芽的过程中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赤霉酸、4-氯苯氧乙酸钠”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并依法构成犯罪。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辩护律师与办案单位及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充分交换法律意见认为: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2条第二款的规定,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食品而是属于初级农产品,因此豆芽不应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 2、添加上述物质是在发制豆芽的过程中?并非生产加工过程中?;3、根据卫生部[2004]212号《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致函质检总局《请提供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函》(卫办监督函[2009]210号)、质检总局《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09]202号)、食药监总局2013年11月15日《对信访事项的回复》相关规定可以证明豆芽的发制过程不是食品的生产过程而是食用农产品的种植过程?;4、 农业部《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13):(涉案企业属于)A级绿色食品,允许6-苄基腺嘌呤、赤霉酸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因此上述种物质并非作为食品添加剂加入而是作为农药使用;5、 农业部制定的豁免制订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名单赤霉酸、6-苄基腺嘌呤均名列其中(分别位列第30种、第34种),该“豁免”本身也说明了这些物质非“有毒、有害”物质;6、涉案物质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添加、使用,也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之列;7、经豆制品协会出具的“关于豆芽在发制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赤霉酸、4-氯苯氧乙酸钠的必要性”的专家意见说明在豆芽发制过程中添加上述物质具有科学依据和必要性的,而且食用通过该发制方法所出的豆芽并不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
本案图解分析:
豆子 → 种植? → 豆芽? → 生产加工? → 食用
(种子) (食用农产品)
上述法律意见智豪团队律师与批准逮捕的检察院进行了充分的交换,辩护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检察院的认可,最终四名嫌疑人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成功获释。智豪律师团队的成功辩护不仅使该企业的核心人员重获自由更使该是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为企业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在政府、员工及客户面前恢复了信誉。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