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
贪污罪一案,2014年8月提起上诉。
张某某被云南某基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张某某及家人认为该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决定提起上诉。
2014年8与29日,当事人通过上网查询等方式找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案件相关情况,在接受了智豪律师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后,家属决定先回家商议。2014年8月31日,家属经深思熟虑后,再次到智豪律师事务所,与智豪律师签订委托协议。
2014年8月31日,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当日即飞往云南。9月1日,智豪律师会见了张某某,并代为补交上诉状。9月1日下午,智豪律师赶往大理联系承办法官,复印案卷材料。
案情如下:张某某原系四川石油天然气公司员工,因项目需求,在云南工作。2014年,张某某为了使工程尽快结束,采用虚报手段,套取国家补偿金约9.6万元。张某某将套取的补偿金用于协调工作的餐饮,招待、兑付村民遗漏款等费用开支。云南某基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某某6年有期徒刑。
现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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