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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智豪刑辩律师精彩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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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1-04
本案属于典型的犯意引诱。
起诉书中认定,是李某提出要被告购买毒品来一起吸食,涉案的麻古也是李某要求购买的。而李某在2月4日11点的笔录中称:有人在贩卖毒品并向公安机关反映。这一说法明显缺乏真实性,与聊天记录完全不符,此时被告人孙某根本就没有贩卖毒品的犯意,何来“有人在贩卖毒品”的说法?。
结合聊天记录、李某某的证言、李某的第二次笔录我们可以证实,被告孙某从上家处购买10颗麻古以及小包冰毒时,孙某主观上都是买来一起与李某吸食,直到到达李某住处时李某某主动提出购买5颗麻古时,并主动分走麻古把300元钱放在茶几上时,孙某才有了贩卖的犯意。
该案符合2008年《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下列情形:即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而是在特请引诱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的毒品犯罪。本案就属于典型的犯意引诱,根据纪要量刑时应给予从宽处罚
后该当事人当天予以宣判,并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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