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9-02
根据本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常生活居住的处所,所谓固定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居所,是指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居住的处所。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流窜作案、异地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地没有固定的住处。在这种情况下,对需要监视居住的,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居所,例如,旅馆、宾馆、饭店等。对于在执行机关所在地有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时,不得再另行指定居所。
 
被监视居住的对象离开其住处或居所的范围,要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
 
执行机关在考虑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时,既要考虑到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顺利进行的因素,不允许被监视居住的对象到可能串供、毁弃证据、继续实施犯罪的地点,例如被害人、举报人、证以及与本案有牵连的人所在地点,还应该考虑被监视居住对象的居住地、工作地、学习地和医疗的地点。监视居住不是拘留或者逮捕,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所以、应该允许被监视居住的对象有一个生活、工作、学习的空间,不能将监视居住变成变相的羁押。在决定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时,既不能让监视居住的对象整天呆在一个小院或一个房间内派专人看管,使监视居住成为变相羁-押,也不能对被监视居住的对象放任不管,使监视居住流于形式。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监视居住是一种较为严厉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在不羁押的情况下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所以,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被监视居住的对象不得会见他人。
 
这里,"他人"的范围如何划定,实践中有这样四种观点:1."他人"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外的所有人,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任何人;2."他人"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以外的人;3."他人"是指与犯罪嫌疑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人;4."他人"是指与犯罪嫌疑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人。
认为"他人"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外的所有人,从字面上讲是正确的,但不够明确,应当对"他人"作限制解释。如果"他人"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外的所有的人,明显与法律设置监视居住措施的本来意图不一致。对一个在住处被监视居住的人来说,会见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也要经执行机关批准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认为"他人"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以外的所有的人,也有不妥之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与其父母或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是不居住在一起的,有的还相距甚远,如果允许犯罪嫌疑人与他们自由相见,无疑相对扩大了'"住处"的空间,也增加了执行机关的难度。
 
他人是否包括被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虽有权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帮助,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应当经过必要的程序,这样有利于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监视居住措施的有效执行。
 
因此,这里的"他人"是指与犯罪嫌疑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这是指当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传讯的时候,要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接受讯问或审判。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这里的任何形式是指以暴力、威胁、利诱、无理纠缠等各种可能的方法迫使证人作伪证、改变证词、不作证等方式干扰证人作证,既可以是被监视居住的人实施的,也可以是被监视居住的人指使他人实施的;既可以是直接针对证人实施的,也可以是针对证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或其他亲属实施的。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都是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因此,都必须予以禁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