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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邹某甲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邹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59********,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中共辽阳市白塔区委员会**、辽阳(白塔)******聚集区党工委**,辽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6年8月1日辞去代表职务),曾任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路**号**,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路**号**门。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16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6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8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邹某甲在担任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政府**、中共辽阳市白塔区委员会**期间,为李某甲(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林某甲(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3,791万元、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06,635元),以上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38,216,635元。另查,邹某甲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折合人民币54,097,208.7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事实

(一)邹某甲收受辽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2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1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甲在邹某甲的帮助下,以辽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承揽了中华大街**绿化工程、**公园畔湖工程等项目。在此期间,邹某甲分四次索取、收受李某甲的钱款,金额合计1,92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11月前后,邹某甲以买房子需要用钱为由,要求李某甲提供600万元。随后,李某甲办理了一张邮政银行储蓄卡,将600万元存入该卡后,将该卡送给了邹某甲。

2012年4月13日,李某甲向其提供给邹某甲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内转入120万元。

2012年5月期间,李某甲分两次向其提供给邹某甲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内转入500万元。

2012年7月期间,邹某甲因其朋友李某乙提出借款,便要求李某甲提供700万元。2012年7月30日,李某甲将400万转入其提供给邹某甲的邮政银行储蓄卡。次日,邹某甲将该笔400万元转至李某乙指定的户名为李某乙的辽阳银行储蓄卡内。2012年8月3日,李某甲按照邹某甲的要求,将300万元转入户名为李某乙的辽阳银行储蓄卡内。

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邹某甲分三次退回李某甲6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辽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相关政府部门与李某甲签订的相关施工合同、辽阳市白塔区财政局给辽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的相关财务资料、购买三亚市**区**路**小区三处商铺的相关材料、购买沈阳市**区**北大街**号楼**/**单元的相关资料、沈阳市和平区地税局提供的房屋纳税申报信息、李某甲、唐某甲银行查询的相关交易流水及交易凭条、白塔区**府**办法、辽宁省审计厅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赵某甲、韩某甲、李某丁、宋某甲、李某戊、杜某某、陈某甲、陆某甲、某某甲、曹某甲、某某乙、毕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邹某乙、李某乙、段某某、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邹某甲收受辽阳市太子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孙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5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6年期间,邹某甲与孙某某相识。在邹某甲的帮助下,孙某某以辽阳市太子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承揽了白塔区**小学维修改造工程、**路出入口改造工程、**俱乐部改造工程、**框架桥改造工程等项目。为感谢邹某甲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孙某某于2008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给予邹某甲钱款,金额合计95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0年9月下旬,孙某某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送给邹某甲20万元。

2010年12月15日,孙某某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送给邹某甲10万元。

2011年6月末,孙某某将邹某甲约至白塔区**俱乐部改造工程施工现场,送给邹某甲20万元。

2011年4月期间,因孙某某在承揽白塔区工程项目期间曾向邹某甲承诺,获取的利润中有邹某甲的,邹某甲便向孙某某提出需要用钱。2011年4月28日,孙某某使用李某己身份证办理了一张辽阳银行储蓄卡,并分两笔将500万元存入该卡中。随后,孙某某将该卡、写有该卡密码的纸条及李某己的身份证交给邹某甲。2011年5月17日,邹某甲将该笔钱款转走。

2011年6月期间,孙某某将300万元存入户名为李某己的银行卡中。2011年6月20日,邹某甲将该笔钱款转走。

2011年9月中下旬,孙某某两次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送给邹某甲共计20万元。

2011年10月上旬,孙某某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送给邹某甲20万元。

2013年6月11日,孙某某将邹某甲约至辽阳市**站附近,送给邹某甲20万元。

2013年9月期间,孙某某将邹某甲约至白塔区**加油站附近,送给邹某甲10万元。在此期间,孙某某又分两次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送给邹某甲共计20万元。

2008年至2013年期间,孙某某于每年春节前后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分6次送给邹某甲共计12万元。

2016年1月期间,邹某甲退还孙某某7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辽阳市太子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辽阳市白塔区财政局向辽阳市太子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的财务资料、辽阳市太子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三亚市**区**路**栋**层**房屋相关资料、三亚市**区**路**栋**层**房屋相关资料、邹某甲购买的滑雪服及雪具照片、张某乙出具的证明材料、李某己辽阳银行储蓄卡流水、存取款凭条;孙某某辽阳银行储蓄卡流水、存取款凭条;邹某丙广发银行储蓄卡流水、存取款凭条;陆某甲建设银行储蓄卡流水、存取款凭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己、苏某某、贾某某、田某某、邹某丁、某某丙、陆某甲、某某甲、曹某甲、某某乙、毕某某、王某甲、张某甲、邹某乙、张某丙、唐某乙、曾某甲、张某丁、郝某某、吴某甲、舒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书。

(三)邹某甲收受辽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乙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4年期间,白塔区开始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及部分区属小学校改造及维修工程。刘某乙遂找到邹某甲,表达了承揽上述工程的想法。在邹某甲的帮助下,刘某乙以辽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承揽了白塔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部分区属小学改造及维修工程等项目。在承揽了上述工程项目后,刘某乙多次表示要感谢邹某甲。2014年6月期间,邹某甲告知刘某乙准备300万元,刘某乙表示同意。随后,邹某甲将户名为赵某某的辽东农商银行储蓄卡卡号告知刘某乙,让其将300万元存入该卡中。2014年6月20日,刘某乙向户名为赵某某的辽东农商银行储蓄卡内转入3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赵某某的辽东农商银行储蓄卡流水及交易凭条、辽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资料及投标资料、辽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资料及投标资料、支付刘某乙工程款的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赵某乙、吴某甲、郭某甲、白某某、张某戊、曾某乙、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邹某甲收受辽宁**置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甲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0年期间,高某甲多次找到邹某甲,表达了**辽阳市白塔区**北侧地块的想法,称可以提供一笔费用运作此事。2011年11月期间,邹某甲向高某甲提出需要200万元,并将户名为李某甲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卡号提供给了高某甲。2011年11月22日,高某甲安排翟某某、赵某丁将200万元转入该卡。次日,辽宁**置地有限公司与辽阳市白塔区城区拆迁服务中心签订了《**北侧地块征收补偿合同》。

2014年期间,高某甲决定放弃**该地块,要求白塔区退回已支付的征收补偿款1000万元及400万元利息。邹某甲同意了高某甲的要求。2014年1月22日,辽阳市白塔区房屋征收中心返还辽宁**置地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1000万元。2014年3月6日,辽阳市白塔区房屋征收中心返还辽宁**置地有限公司司征收补偿款的利息370万元。2015年12月17日,辽阳市白塔区房屋征收中心返还辽宁**置地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的利息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北侧地块征收补偿合同;**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借款协议;关于变更《**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借款协议》的协议书、白塔区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辽宁**塑钢制造有限公司财务资料、辽阳市白塔区房屋征收中心收返辽宁**置地有限公司动迁款及支付利息财务资料、辽宁**置地有限公司企业资料、李某甲邮政银行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证人高某甲、翟某某、赵某丁、张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五)邹某甲收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庚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4年1月期间,辽宁**置地有限公司放弃**白塔区**北侧地块。为确保动迁居民能够顺利回迁,邹某甲找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董事长李某庚,希望**集团**该地块。2014年1月21日,**集团向白塔区房屋征收中心支付第一笔征收补偿款500万元。2014年2月期间,李某庚送给邹某甲200万元。2014年9月30日,**集团与白塔区人民政府正式签订了协议。

2015年年初,**集团放弃对**北侧地块的**,并提出退回征收补偿款2500万元及支付267.53万元利息的要求,邹某甲同意了支付利息的要求。2015年2月6日至4月9日,白塔区房屋征收中心分三笔陆续返还**集团拆迁补偿款2500万元。2015年5月14日,白塔区房屋征收中心将267.53万元利息支付给**集团。

2016年1月期间,邹某甲退还李某庚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集团与白塔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白塔区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收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资料、白塔区房屋征收中心收返**集团有限公司动迁款及支付利息财务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档案资料、**集团有限公司贷款资料及利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庚、张某甲、邹某乙、朱某某、李某辛、谢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六)邹某甲收受原辽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刘某甲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8年1月期间,白塔区财政局**职位出现空缺,时任白塔区财政局**的刘某甲为能够担任白塔区财政局**,将邹某甲约至沈阳市绕城高速**出口附近。双方见面后,刘某甲表示希望担任白塔区财政局**,并送给邹某甲10万元。随后,邹某甲主持白塔区委**会,通过了刘某甲担任白塔区财政局**的方案。2008年3月21日,刘某甲被任命为白塔区财政局**。

2012年9月期间,白塔区开始党委换届。时任白塔区财政局**的刘某甲来到中共白塔区委员会邹某甲办公室,表示希望提拔为副处级领导职务,并送给邹某甲20万元。随后,邹某甲主持白塔区委**会,将刘之英确定为白塔区委**,白塔区总工会**的推荐人选。2012年9月28日,刘某甲被任命为白塔区委**、白塔区总工会**。

2007年至2013年的每年春节期间,刘某甲为感谢邹某甲给予的关照,分7次送给邹某甲共计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甲的干部任免表、辽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于某甲控制的企业档案、辽阳市纪委、辽阳市监察局对某某甲处分决定、辽阳市白塔区财政局向于某甲控制的辽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拨款的财务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苗某某、于某甲、某某甲、某某戊等人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七)邹某甲收受辽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壬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8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1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壬在邹某甲的帮助下,先后承揽了白塔区**化监控系统工程、**小学弱电工程、**公园亮化工程等项目。为感谢邹某甲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李某壬多次送给邹某甲钱款,金额合计4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期间,邹某甲的妻子高某乙因病住院,李某壬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以慰问金的名义送给邹某甲3万元。

2012年期间,邹某甲的儿子邹某丁结婚,李某壬以礼金的名义送给邹某甲10万元。

2013年12月末,李某壬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送给邹某甲10万元。

2011年至2015年的每年春节期间,李某壬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分5次送给邹某甲共计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辽阳**商务网络广告有限公司、辽阳市**家庭服务中心等企业档案资料,李某壬实际控制的辽阳**商务网络广告有限公司等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资料、白塔区财政局向李某壬实际控制的辽阳**商务网络广告有限公司等企业拨款的财务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壬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八)邹某甲收受原辽阳市林业局**林某甲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1年1月期间,白塔区开始党委换届,时任白塔区人民政府副**的林某甲,向邹建平表示希望晋升白塔区委**。随后,邹某甲召开会议,确定林权为白塔区委**、**的推荐人选。2011年2月24日林某甲被任命为白塔区委**、**。公示结束后,林某甲为感谢邹某甲的帮助,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送给邹某甲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某甲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张某己、马某甲、曹某乙、陈某乙、刘某丙、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九)邹某甲收受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某某己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06,635元)的犯罪事实

2014年期间,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生活服务广场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该工程影响周围居民出行,造成居民上访,辽阳市人民政府为解决百姓上访,要求**生活服务广场改变原有规划,同时同意将该地块容积率上限从6.0调整为7.0,增加容积率后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交了土地出让金。2014年8月6日,辽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调整容积率增加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给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阳市财政局于2014年10月期间和2014年12月期间将该款拨付到白塔区财政局。为尽快拿到返还的土地出让金,2015年2月期间,某某己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将事先准备好的5万美元送给邹某甲。随后,白塔区财政局陆续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辽阳市财政局关于**峰会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跟踪落实协调报告、辽阳市白塔区财政局财务资料、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资料、**国际生活广场行人通道照片及宗地图及上调**国际生活广场纪要、中国银行汇率表等书证;

2.证人某某己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十)邹某甲收受辽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癸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辽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续与白塔区人民政府等部门签订合同,负责**新园、**小区等社区及**公园等区域的物业服务。李某癸为感谢邹某甲在上述项目中给予的关照,多次送给邹某甲钱款,金额合计3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期间,邹某甲的妻子高某乙因病住院,李某癸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以慰问金的名义送给邹某甲5万元。

2012年期间,邹某甲的儿子邹某丁结婚,李某癸以礼金的名义送给邹某甲5万元。

2010年至2014年的每年中秋节、春节期间,李某癸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分10次送给向邹某甲共计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塔区**府、城建局、**路街道办事处与辽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协议,白塔区相关部门向辽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款的财务资料,辽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档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癸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十一)邹某甲收受原白塔区**街道党工委**孟某甲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0年4月18日,时任白塔区**街道党工委**的孟某甲驾驶车辆,在抚顺市**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车人员当场死亡。交通肇事后,孟某甲找到邹某甲,希望从轻处理。在白塔区**委员会办理该案过程中,邹某甲提出倾向性意见,建议对孟某甲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理,行政职务保留。2010年7月16日,白塔区**委员会、白塔区**局决定给予孟某甲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保留原**职务的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下达后,孟某甲为感谢邹某甲的帮助,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送给邹某甲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塔区**委员会、白塔区**对孟某甲违纪情况处理的相关材料,关于孟某甲的职务任免通知,王某A死亡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孟某甲、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十二)邹某甲收受原白塔区政协**邹某乙(另案处理)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期间,白塔区财政局**职位出现空缺,时任白塔区**街道党工委**的邹某乙找到邹某甲,表示希望担任白塔区财政局**。随后,邹某甲主持白塔区委**会,通过了邹某乙担任白塔区财政局**的方案。2012年12月期间,邹某乙被任命为白塔区财政局**。2013年春节前夕,邹某乙为感谢邹某甲的帮助,来到中共白塔区委员会邹某甲办公室,送给邹某甲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邹某乙的干部任免表、邹某乙的任职通知等书证;

2.证人邹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十三)邹某甲收受原白塔区东兴街道党工委**陈某丙(另案处理)10万元(以下币种同)的犯罪事实

2011年7月至8月期间,时任白塔区**街道党工委**的陈某丙为谋求职务晋升,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送给邹某甲10万元。2012年2月17日,邹某甲主持白塔区委**会,通过了陈某丙担任白塔区**街道党工委**、**处**的方案。2012年2月24日,陈某丙被任命为白塔区**街道党工委**、**处**。2012年8月2日,邹某甲主持白塔区委**会,通过了陈某丙担任白塔区**街道党工委**的方案。同日,陈某丙被任命为白塔区**街道党工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白塔区委组织部任免文件、陈某丙的干部任免表、会议讨论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十四)邹某甲收受于某乙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0年期间,于某乙找到邹某甲,表示希望能够将女儿于某丙安排到白塔区**府机关工作。2010年8月,邹某甲将于某丙安排到白塔区**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工作。为感谢邹某甲的帮助,于某乙于2011年至2015年的每年春节期间,来到中共白塔区**邹某甲办公室,分5次送给邹某甲共计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于某丙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于某丙的干部任免表等书证;

2.证人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邹某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被告人邹某甲的财产及支出共计人民币118,018,470.23元,其中,银行存款人民币59,568,403.35元,房产价值人民币56,726,766.88元,车辆价值人民币1,723,300元。有证据证明的收入共计人民币63,921,261.53元,包括工资、奖金收入人民币2,284,917.36元,赠与收入人民币390万元,房屋租金收入人民币6,118,000元,股票收益人民币309,923.37元,公积金收入人民币59,143.87元,股票分红收入人民币266万元,售房收入人民币20万元,广发银行理财、基金收益人民3,584,482.48元,出借资金利息收入人民币202万元,礼金收入人民币57万元,受贿收入折合人民币38,216,635元,辽东农商银行存款收益人民币2,998,159.45元,赊欠他人钱款人民币100万元。

邹某甲家庭上述财产除其家庭合法收入及能够说明来源的资产折合人民币63,921,261.53元,尚有人民币54,097,208.7元不能说明来源。

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如下:

1.证人邹某丙、高某乙、邹某丁、曹某丙、赵某乙、李某甲、陆某甲、黄某某、王某丁、柏某某、宋某乙、张某庚、何某某、王某戊、孟某乙、陈某甲、张某辛、李某乙、陆某乙、舒某某、张某乙、陈某丁、李某癸、张某壬、张某甲、张某癸、李某A、张某A、姜某某、郭某乙、孟某丙、韩某乙、高某丙、刘某丁、林某甲、刘某甲、吴某乙、于某乙、王某己、李某A、陈某戊、王某庚、王某辛等人证言;

2.银行交易流水及交易凭条、定期存单、开户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交款情况说明、房屋转让协议、财务资料、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商品房销售发票、契税完税证等房产资料、房屋出售专用收款收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收款收据、刷卡凭证、车辆档案资料、机动车销售发票、白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租房协议、股金分红及退股凭证、利息支付相关凭证等书证;

3.被告人邹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辽宁天亿会司鉴【2017】306号等鉴定意见。

认定案件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

辽阳市委组织部文件、邹某甲的干部任免审批表、邹某甲辞去辽阳市人大代表的报告等相关文件、邹某甲的干部档案、辽阳市纪委给予邹某甲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白塔区**府**管理办法、邹某甲的人口基本信息、关于蔡某某个人情况的说明、梁某某的死亡证明、**镁碳砖厂档案、中国辽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分公司档案、**城填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档案资料等书证。

认定案件事实其他证明材料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关于邹某甲有关情况的说明、辽阳市纪委联合调查组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邹某甲案复印材料的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邹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无法说明来源,被告人邹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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