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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陈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06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检公诉刑诉〔2016〕3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031956********,汉族,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文化,河北省涿鹿县人,住北京市朝阳区某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原任怀安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张家口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秘书长、市委副书记,秦皇岛市委副书记,河北省人事厅厅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衡水市委书记、衡水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捕前任衡水市委副厅级干部。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15年6月25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7日、10月10日分别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和二个月。

本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1994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怀安县县长、县委书记,张家口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秘书长、市委副书记,秦皇岛市委副书记,河北省人事厅厅长,衡水市委书记、衡水市委副厅级干部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83.3357万元。

1.2009年春节前,时任衡水武邑县委书记罗某某(已判刑),为在职务升迁上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关照,在陈某市委办公室送给陈某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8.487万元),陈某将赃款交给妻子张某某(另案处理)。

2.2009年、2010年春节前,时任衡水F县县长崔某某,为在职务升迁上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关照,分别在石家庄市陈某家中、张某某单位对过一酒店两次送给张某某人民币30万元,后陈某知晓此事。2010年4月,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将崔某某作为副厅级后备干部人选呈报省委组织部。

3. 2009年上半年,时任衡水市S银行董事长吴某某,为了在换届时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关照,在衡水一酒店送给陈某一张20万元银行卡。后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安排吴某某任衡水市C局党组成员、调研员。

4.2009年6、7月份,时任衡水W县县长张某某(另案处理)为在职务升迁上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关照,在石家庄一宾馆送给陈某人民币20万元。2010年4月,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将张某某作为副厅级后备干部人选呈报省委组织部。

5.2009年秋天,时任衡水市Z中心主任王某某,为了在职务升迁上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关照,在张某某办公室送给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陈某知晓此事。

6.2009年中秋节前,时任衡水G县县委书记李某某,为了在职务升迁上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关照,在石家庄市陈某家中送给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陈某知晓此事。2010年4月,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将李某某调任A县县委书记且作为副厅级后备干部人选呈报省委组织部。

7.2009年中秋节前,时任衡水S市市长牟某某,为了在职务升迁上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关照,在陈某军分区办公室送给陈某人民币20万元。

8.陈某任衡水市委书记期间曾主持市委常委会推荐时任衡水G局局长孙某某到县区任职。后孙某某于2011年、2012年春节前,在北京一酒店分别送给陈某人民币10万元和一张价值8万元的酒店消费卡。

9.2009年中秋节前,时任衡水Z办副主任徐某某,为了在职务升迁上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关照,在北京一宾馆送给陈某人民币10万元。2010年1月,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将徐某某提升为衡水Z办主任兼市政府副秘书长。2011年春节前,陈某在其北京住宅附近收受徐某某人民币6万元。

10. 2009年春节、中秋节前,时任衡水市L局局长窦某某,为兼任市委Z部副部长,在军分区、市委陈某办公室两次送给市委书记陈某人民币共计12万元。2010年4月,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决定窦某某兼任市委Z部副部长。

11. 2009年中秋节前,时任衡水市X局党组副书记、正处级调研员张某某,为了调动工作,在市委陈某办公室送给市委书记陈某人民币10万元。2010年1月,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将张某某调任衡水市Z党组副书记、调研员,3月提职为Z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

12.2009年春节、中秋节前,市委书记陈某接受时任M衡水主委赵某某的请托,在石家庄一酒店和军分区办公室两次收受其人民币10万元。后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安排赵某某兼任市Z副主席,并为赵的亲戚阴某某安排工作提供帮助。

13. 2009年中秋节前,时任衡水S市市委书记张某某,为了在职务升迁中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关照,在军分区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人民币10万元。

14. 2009年春节、中秋节前,时任衡水市L局长侯某某,为了在职务升迁中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关照,在陈某市委办公室两次送给陈某人民币5万元。2010年1月,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将侯某某调任衡水市Y局局长兼Y委书记。2010年春节前,陈某在军分区办公室收受侯某某人民币5万元。

15.2009年劳动节前、2010年春节前,时任衡水市T区区委书记马某某,为了在职务升迁上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照顾,分别在市委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8487万元)、人民币3万元。2010年4月,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将马某某作为副厅级后备干部人选呈报省委组织部。

16. 2009年下半年,时任衡水市X局局长祖某某,为了在机构改革时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关照,在石家庄一酒店送给陈某一台价值8万元的相机。2009年底,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决定由祖某某任N局局长。

17. 2009年中秋节前,时任衡水市K区管委会副主任王某甲,为了妻子孙某某在职务升迁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关照,在市委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人民币3万元。

18. 2010年春节前,时任衡水市F主席孙某某,为了在职务升迁上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关照,在张家口陈某家中送给陈某人民币5万元。2010年4月,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将孙某某作为副厅级后备干部人选呈报省委组织部。

19. 2010年春节前,时任衡水W2县县委书记王某乙,为了在职务升迁上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关照,在市委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人民币5万元;2010年4月,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将王某乙作为副厅级后备干部人选呈报省委组织部。2012年下半年,陈某在石家庄家中收受王某乙人民币2万元。

20.2009年,时任衡水市委书记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将时任W3县W局局长的张某甲调到衡水Z处工作。后陈某在市委办公室收受张某甲人民币5万元。

21.2010年1月,时任衡水市委书记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将时任衡水市T区副区长的张某乙,提拔为共青团H书记。后陈某在石家庄一饭店收受张某乙人民币5万元。

22.2009年5月,时任衡水H区管委会副主任兼书记许某某,为了在职务升迁中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关照,在市委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人民币5万元。2010年1月,陈某主持市委常委会,将许某某提任衡水H区管委会主任兼书记。

23. 2009年、2010年春节前,时任衡水市Y公司总经理别某某,为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市委书记陈某的支持,在市委、军分区陈某办公室两次送给陈某人民币5万元。

24. 2005年,时任张家口市委副书记陈某通过张某某接受郑某某的请托,让时任张家口市J局局长张某丙为刘某安排工作提供帮助。后郑某某送给张某某人民币5万元,陈某知晓此事。

25. 2005年至2012年,时任张家口市委副书记、秦皇岛市委副书记、河北省人事厅厅长、衡水市委书记、衡水市委副厅级干部陈某接受王某丙的请托,通过时任Z市副市长侯某、H县副县长朱某某、Z县常务副县长封某某职务上的行为,为王某丙的房地产开发、信贷公司和子女安排工作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张某某收受王某丙人民币77万元。

26.2009年12月,时任衡水市委书记陈某接受开发商翁某某(另案处理)请托,为翁某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8、9月份,陈某向翁某某索要人民币70万元。

27. 2012年,时任衡水市委副厅级干部陈某接受金某某、潘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的请托,通过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Q办事处副主任、纪委书记阎某某职务上行为,为潘某某的Q县H公司在贷款方面提供帮助。期间,金某某、潘某某通过张某某送给陈某一辆价值45万元的奥迪汽车。

28.2007年,时任秦皇岛市委副书记陈某通过张某某接受谷某某的请托,让时任B区委书记曹某某为谷的女儿安排工作提供帮助。后谷某某通过王某丙送给张某某人民币10万元,陈某知晓此事。

29. 1994年至1997年春节、中秋节,时任H县H厂厂长孙某甲,为了在企业发展、个人工作上能够得到县长、县委书记陈某的支持,送给陈某共计人民币8万元。

30.1995年、1996年春节前,时任H县T厂厂长的李某,为了得到县长、县委书记陈某对企业的支持,在陈某办公室两次送给陈某人民币2万元。

2004年,时任张家口市委副书记陈某接受李某的请托,通过Z市委X部一副部长职务上的行为为李某儿子安排工作提供帮助。后陈某在张家口家中收受李某人民币5万元。

31.2010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时任市委书记陈某对企业的关照,河北J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在市委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人民币5万元。

32. 2010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时任市委书记陈某对企业的关照,衡水Y公司董事长姚某某,在市委陈某办公室送给陈某人民币5万元。

33. 1992至1997年,为了表示感谢和继续得到时任怀安县县长、县委书记陈某的关照,怀安县S厂厂长(后任该县Z镇经委副主任、Z镇党委副书记)胡某某逢节送给陈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

34. 1995至1999年,张家口市怀安S公司经理武某,为了在承揽工程上得到时任怀安县县长、县委书记、张家口副市长陈某的关照,逢节送给陈某共计人民币5万元。

35. 2012年春节前,衡水市T公司董事长李某甲(另案处理),为了感谢陈某在任衡水市委书记期间对公司承建项目的表扬,在北京一酒店送给陈某一张面值6万元酒店消费卡(价值4万元)。

认定上述35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工商登记资料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人民币*万元,合法收入及能说明来源的收入人民币*万元,家庭消费人民币*万元,债务人民币*万元,受贿折合人民币593.3357万元(含张某某单独受贿10万元)。陈某尚有折合人民币434.3643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封的房产等物证;2.单位证明、银行查询资料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

2016年6月1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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