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涂某,男,汉族,大学文化。2016年3月X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2016年4月X日,当事人家属前来我所咨询、办理委托。据家属介绍,案发于2018年3月X日晚上,涂某开车回家路上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涂某一气之下加速开车,先后与停在路边的10辆车发生刮擦。次日,涂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随即被执行刑事拘留,送
看守所羁押。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4月X日接受委托后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涂某。
会见后,智豪律师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了解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经智豪律师与承办民警沟通,公安机关同意律师及家属与被害人联系洽谈赔偿事宜。接下来的工作中,智豪律师和涂某家属先后与十名被害人洽谈,并最终全部达成赔偿和谅解协议。
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智豪律师将赔偿和谅解协议一并提交检察院,并提出:涂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涂某是因与妻子吵架、心情不好,才会做出这些行为,区别于典型的寻求刺激、逞强耍横而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涂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然,人身危险性较小,系家里的独子,上有两位老人,下有小孩,对其采取非监禁措施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据此,智豪律师申请检察院对涂某不予批准逮捕。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信智豪律师观点,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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