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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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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涂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智豪律师辩护成功释放

一、案情简介
涂某,男,汉族,大学文化。2016年3月X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2016年4月X日,当事人家属前来我所咨询、办理委托。据家属介绍,案发于2018年3月X日晚上,涂某开车回家路上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涂某一气之下加速开车,先后与停在路边的10辆车发生刮擦。次日,涂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随即被执行刑事拘留,送看守所羁押。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4月X日接受委托后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涂某。
会见后,智豪律师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了解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经智豪律师与承办民警沟通,公安机关同意律师及家属与被害人联系洽谈赔偿事宜。接下来的工作中,智豪律师和涂某家属先后与十名被害人洽谈,并最终全部达成赔偿和谅解协议。
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智豪律师将赔偿和谅解协议一并提交检察院,并提出:涂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涂某是因与妻子吵架、心情不好,才会做出这些行为,区别于典型的寻求刺激、逞强耍横而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涂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然,人身危险性较小,系家里的独子,上有两位老人,下有小孩,对其采取非监禁措施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据此,智豪律师申请检察院对涂某不予批准逮捕。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信智豪律师观点,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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