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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被控敲诈勒索罪,智豪律师成功辩护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与201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1年7月29日凌晨,谢某(已判刑)醉酒后驾驶渝CDDXXX轿车在某市XX区XX小区内公路边与被告人王某驾驶的鄂C1CSXX小轿车尾部相撞。公安机关随后将谢某、王某带回询问。期间,王某电话联系谢某朋友许某,以不向公安机关如实作证指证谢某醉酒驾驶为由,敲诈勒索其人民币3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几经对比和权衡后,当事人最终选择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于案件在量刑方面争议较大,智豪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沟通、交流意见,希望就案件量刑争议问题能在庭前达到最大程度的一致。但最终公诉机关仍以敲诈勒索罪,无任何从轻处罚建议起诉至法院。
由于案件在关于被害人过错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上有较大争议,智豪律师多次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律师、教授进行深入的探讨,努力将案情和问题明晰化。智豪律师将本案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收集、分析后,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第一,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
本案是因被害人骚扰被告人王某而诱发被告人作案动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轿车无故被严重撞坏,且被害人即撞击者是酒后驾驶,又苦苦哀求被告人不要向警察讲真话,也是其主动提出私了,充分说明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所产生的作用不可低估。提请法院慎重考虑,受害人有故意教唆陷害之嫌疑,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不存在对抗社会、蔑视法律的恶劣心态,且有悔过和痛改前非的决心。
第三,被告人王某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平时遵纪守法,表现一贯良好,有悔罪表现,是一时糊涂而失足。望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了所获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约束力,在特定环境下失足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属偶犯;并且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悔改意愿,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案辩护中,虽然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与公诉人就从轻量刑达成一致,但在审判阶段智豪律师结合专业领域的知识,据理力争,集集体智慧,最终达到敲诈勒索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工作十分满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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