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在重庆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主要代理圆通包白银现货平台,汪某作为业务员,主要负责聊天,拉客户,涉嫌金额为38万元。当事人慕名来到智豪所。
律师策略:
集体讨论多次后,智豪律师多次认为,本案中汪某认定为从犯。
从犯意的提起来看
汪某不是本案的犯意发起者。成立重庆杨路投资有限公司开始正式代理圆通宝白银现货平台之前,与上级公司的共谋、协商均是由孙跃斌独自完成,系该起案件的组织策划者。汪某仅仅是公司成立后招聘进来的一个业务员而已。
从客观行为来看
汪某自始至终受公司的指挥。根据在案四名被告人的供述,汪某在杨路公司的工作内容有两个,1:打电话,聊QQ,与潜在客户聊天;2:根据公司的指使,指导客户交易。也就是公司确定行情后,在告知汪某后,汪某再指导客户进行反向操作,汪某的工作是被他人安排的,其行为并不是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如果没有这个平台的搭建,没有孙跃斌在后台指导,运行,汪某的聊天、拉客户的行为也无法构成犯罪,其行为对于整个犯罪构成要件来讲,是起辅助作用的,换句话讲,如果这个公司没有汪某,一样可以运转,但是没有了孙跃斌等人,这个犯罪行为就无法进行下去。
从分赃情况来看
汪某每个月的基本工资为1800元, 截止案发仅仅只有2万元的工资而已,与在案的同案犯比较相比较,属于极小的一部分。
办案总结:
本案中,被告人从一个大学生变成一个
诈骗罪,令人唏嘘,律师为此做了很多工作,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对汪某宣告了缓刑,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予以了充分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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