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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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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93期】程某诈骗罪、鲁某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葛某贩卖毒品罪等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92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92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6月2日14时至18时00分,历时四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五例。
 
案件一:程某涉嫌犯诈骗罪
基本案情:程某被控伙同他人在网上招募“键盘手”冒充都市白领女性,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以交友为名将网友诱骗至指定咖啡店内,哄骗被害人高价消费该咖啡店的低档红酒、饮料,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首先,被害人出于种种原因,对高额消费行为存在默认,被害人对支付财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预见性。其次,虽然被害人对见面、喝酒的目的存在认识错误,但是对于花钱消费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也就是说虽然对交友行为存在错误认识,但被害人对处分财产的范围、种类具有认识。也就是说对于处分财物的行为,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最后,经营者拥有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市场行情自由定价,特别是在酒吧这种特殊的高消费场所,在酒水价格中还包括其他附加服务费用,因此往往很难认定其酒水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如果消费者不询问价格而是直接选择消费,实际上是对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放弃,那么,引诱他人高消费的行为只能算作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认可的同时,所内律师团队也建议承办律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为其从涉案金额方面做罪轻辩护,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件二:鲁某某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基本案情:鲁某某被控利用职务在政府补偿事务中为他人虚增面积,致使他人多取得了补偿款,鲁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鲁某某在开展征地补偿过程中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十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滥用职权罪的定罪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也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鲁某某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身份。所内律师团队在进一步了解案情后,同时也提醒承办律师本案有改变罪名的可能,建议承办律师就定性方面进一步丰富辩护思路。
 
案件三:葛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葛某于2017年3月于重庆一小区房间内,贩卖三千余克麻古给他人,行为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存在的犯意引诱问题提请律师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被诱惑者在被诱惑之前有无犯罪倾向、犯罪意图以及诱惑者在犯罪实施中所起的作用,诱惑侦查可以划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犯意诱发型”是指诱惑者对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机会提供型”是指被诱惑者已有犯罪倾向及意图,诱惑者只是强化其固有的犯罪意图,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就此问题,所内律师团队在对本案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研讨后,建议承办律师就特情介入与特情引诱的问题进一步丰富辩护思路。此外,承办律师还就认罪认罚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所内律师也就亲办的认罪认罚案件为承办律师丰富了辩护思路。
 
案件四:张某某贩卖毒品罪
本案基本案情及讨论内容应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
 
案件五:施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施某某在2017年年初开始伙同他人租赁拆迁房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活动,并从赌资中抽头渔利。行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施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施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其在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从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来看,施某某在开设赌场的活动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承办律师提出,尽管因部分被告人不签具结书检察院不起动认罪认罚程序,因此法院也以此理由拒绝起动认罪、认罚程序,但可以对施某某参照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从宽量刑。此外,承办律师还对施某某的品格证据进行了收集,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对其判处缓刑也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所内律师团队也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了充分的认同。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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