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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牟某仁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牟某仁,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1********,汉族,小学三年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2015年3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2017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仁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犯罪
1.2018年10月初,被告人牟某仁在拖欠他人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产生骗钱还债的想法。2018年10月9日联系在海伦市经营沙子、料石的被害人姜某某,谎称自己在海伦市祥富镇和海兴镇有工地需要运送沙子、料石,双方以口头协议约定送货价格和送货地点及付款方式后,姜某某信以为真按要求送货,当其运送了10车沙子、料石后向牟某仁索要沙石款,牟某仁为了能让姜某某继续给其运送沙石,便找到做打字社生意的刘某某,让刘某某为自己制作了假的人民币20,000元的邮储银行汇款凭证,牟某仁用微信将假汇款凭证拍成照片发给姜某某,称已经汇款并在24小时后姜某某会收到为由继续行骗;姜某某共给牟某仁运送了价值人民币51,000元的沙石,在其诈骗行为败露后牟某仁害怕姜某某报警,便付给了姜某某人民币10,000元沙石款,余下款项再未偿还直至案发,牟某仁所骗沙石被其还债顶账。
2.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牟某仁给做沙石生意的被害人王某某打电话,谎称其在祥富镇和海兴镇有工地需要运送沙石,双方口头约定价格及付款方式等事项后,王某某给牟某仁拉了价值人民币22,583元的沙石,期间牟某仁故伎重演,在王某某索要沙石款时又找到刘某某制作了一张假的人民币10,000元的邮储银行汇款凭证并用微信发给王某某,谎称24小时到账以达到继续行骗的目的,直至案发牟某仁也没有给付王某某沙石款,所骗沙石被其还债顶账。
3.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牟某仁给被害人赵某甲打电话称工地需要运送沙子,双方口头约定送货地点及付款方式后,当赵某甲给牟某仁运送了两车沙子后,赵某甲向其讨要货款,牟某仁谎称明天给钱,后被赵某甲识破,牟某仁害怕赵某甲报警,用微信给赵某甲转账人民币1,000元及偿还了一车沙子价值人民币2,880元,剩余欠款人民币2,380元牟某仁拒不偿还,后赵某甲报警。
综上,被告人牟某仁共诈骗人民币79,843元,已偿还13,880元。
经侦查,被告人牟某仁于2019年1月8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在海伦市祥富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刘某某、祁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王某某、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牟某仁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犯罪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牟某仁找到其叔叔被害人牟某甲,谎称其亲属牟某乙有27.85亩的土地要转让,如果牟某甲要买,他能找到祥富信用社主任赵某乙给运作,需要人民币30,000元给赵某乙送去,牟某甲同意后给牟某仁拿了30,000元,2018年12月18日上午,二人在坐车去往海伦的途中牟某仁又谎称赵某乙不在家,让把钱送到打字社刘某某那里,二人到打字社后牟某仁让刘某某出了代收条,当天下午牟某仁到刘某某处把30,000元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结案报告、收据等;
2.证人牟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牟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牟某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仁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仁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仁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牟某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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