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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刘某某合同诈骗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7〕20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6年9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2017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资金链断裂,欠下巨额债务。后刘某某谎称自己有喜力啤酒的国外进货渠道,与陈某甲等人商议成立公司。2016年5月1日,陈某甲、刘某某、林某甲、陈某乙四人签订《公司股东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成立公司(即后来成立的深圳******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喜力啤酒,同时制定《**供应商预计到货明细表》。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陈某甲认筹700万元占股36%,任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因有国外进货渠道负责公司采购,与林某甲共同出资150万元,占股34%;林某乙负责销售业务,占股12%;陈某乙出资150万元并提供仓储,占股18%。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6月2日拿到营业执照,实际出资为陈某甲近700万元、刘某某25万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某以为公司进货为由向陈某甲及公司申请进货款,从5月份到7月份,刘某某共向公司申请向其本人及其指定的人支付货款约人民币10480257元,而刘某某收到陈某甲所转的进货款后,只向公司提供了一批价值约105万元的喜力啤酒,尚有943万余元的货物以各种借口推脱迟迟没有交货,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6月底,刘某某与陈某甲签订《终止履行合同协议书》及《货款退款协议书》,但逾期均未收到刘某某的任何退款。

经查,刘某某将收到公司所转的货款及其指定的其他收款人所收货款大部分转入陈某丙的个人账户。经询问陈某丙,其称该款项系刘某某支付的货款及欠款还款,并称:由于刘某某资金链断裂,刘某某3-4月份所定的大量期货啤酒无钱支付余款而定金不予退还,5月份起其不再接受刘某某的订货,5月份之后所付的款项皆为刘某某5月份之前的期货余款及现货欠款。而只要是刘某某付清余款的期货和现货,陈某丙均已向刘某某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了货。

2016年9月22日,民警在龙华区**村**栋抓获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公司股东投资合作协议书》、采购订单、付款申请单、转账回执单、收款确认单、《中止履行合同协议书》、《货款退款协议书》、《付款申请书》、农业银行网上电子银行回单、《2015年11月-2016年4月未结算账单》、《期货货物抵押合同》、《2016年5、6、7月份部分代发产品明细》、《深圳市***贸易2月份对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林某乙、陈某丙、谭某某、陈某丁、张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隐瞒向陈某丙预定大量期货的实情,虚构有国外供货商可以大量提供低价喜力啤酒货源的事实,骗取陈某甲等人的信任与其签订合同成立公司,通过部分履行的方式骗取其他股东的合作款填补资金链断裂的空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云   

2017年6月2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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