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坤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3-25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2011)西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坤,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雷,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坤与被害人梁洪因生意发生矛盾,2010年11月10日11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坤伙同他人在西平县永骏化工厂北大门口附近,将梁洪的本田雅阁轿车玻璃等处损坏。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损毁物品价值117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洪的陈述,证人曹XX、侯XX、梁XX、温XX、张XX、李XX的证言,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和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双方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坤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坤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苏 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中华
 
(文章来源:司法库)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