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决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渝X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往自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XX号地坝倒车时,将行人田某碰到跌地,陈某等人随即下车查看施救。
陈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在现场等待,后经医护人员确认田某已当场死亡。
后经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田某的死亡原因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多处骨折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游涛
人民陪审员朱雷丽
人民陪审员刘彦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凯
书记员王妮娜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