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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郝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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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某,男,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2018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0月16日,泰州市某钢铁有限公司北车间内一台飞剪开平机油路出现故障,该公司联系马某及被害人梁某前来调试设备、更换配件。
当日16时许,被告人郝某至该公司北车间旁观被害人梁某等人调试设备,被告人郝某在不熟悉飞剪开平机操作流程和安全技术特性的情况下,违章触动飞剪开平机控制柜上的操作按钮,导致飞剪开平机失电回位击中正在设备内维修的被害人梁某,梁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梁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郝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马某、祁某、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郝某的供述和辩解,门诊病历、职工工资发放表、银行卡交易明细、事故调查报告、个人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郝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郝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害人亲属已得到赔偿,建议对被告人郝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泰州某钢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与被害人梁某的妻子儿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于协议签订当日由泰州某钢铁有限公司给付一次性赔偿款计人民币8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郝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建议据此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郝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减轻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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