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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许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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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男,无业。
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刘庆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伐树时,因疏忽大意,致锯倒的树木根子弹起砸到身旁的薛某乙,薛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薛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另查明,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薛某乙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其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薛某甲等人证言、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该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发破案经过、谅解书、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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