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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窦某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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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窦某为,男,唐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8]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5日20时许,在唐山钢铁XX铁厂北门磅房处,被告人窦某为驾驶装载机由北向南行驶并向右转弯时,将由西向东进北门的工人赵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并将摩托车乘员被害人宋某碾压致死。
公诉机关在指控的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窦某为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窦某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予以认可,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15日20时许,在唐山钢铁XX铁厂北门磅房处,被告人窦某为驾驶装载机由北向南行驶并向右转弯时,将由西向东进北门的工人赵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并将摩托车乘员被害人宋某碾压致死,致赵某多发骨盆骨折等部位受伤,伤情属轻伤一级。
2018年6月2日,唐山市开平区北方汽车队、唐山市开平区小代庄XX装卸队赔偿了被害人宋某亲属的损失,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窦某为赔偿了赵某的损失,被害人宋某的亲属及赵某均对被告人窦某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窦某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窦某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窦某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为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窦某为案发后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窦某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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