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因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2个月。
 
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1次1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上思县那琴乡那通村厚扭屯附近的“伯俺”水库用“三板艇”搭载外来务工人员周××、张××到水库对面的山上看工地。
 
当“三板艇”划至水库中间时,被告人黄某某发现有鱼儿在水库中被渔网网住,便划船过去捉捕鱼儿,在捉鱼的过程中,不慎使“三板艇”倾斜入水后沉船,船上三人全部掉入水中,致使周××溺水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由于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认为不构成犯罪,事发当天,是周××先找到其的,发现有鱼时,也是周××叫其去抓鱼的,在抓鱼过程中船翻沉后其也及时救人。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上思县那琴乡那通村厚扭屯附近的“伯俺”水库用“三板艇”搭载外来务工人员周××、张××到水库对面的山上看工地。
 
当“三板艇”划至水库中间时,被告人黄某某发现有鱼儿在水库中被渔网网住,便划船过去捉捕鱼儿,在捉鱼的过程中,不慎使“三板艇”倾斜入水后沉船,船上三人全部掉入水中,致使周××溺水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000元。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8年11月6日凌晨,张××报案称:其和其姐夫周××在那琴乡那通村厚扭屯的“伯俺”水库搭乘黄某某的“三板艇”时发生沉船事故,致姐夫周××被淹死。
 
2、证人张××证言证实,2008年11月5日中午12时许,其和其姐夫周××在那琴乡那通村厚扭屯的“伯俺”水库搭乘黄某某的“三板艇”时,黄某某因捕捉水库中被渔网网住的鱼儿不慎使“三板艇”倾斜入水导致沉船,致其姐夫周××溺水死亡。
 
3、证人何××证言证实,2008年11月5日晚上7时许,其在“伯俺”水库管理站往水库约100米的库边发现一具尸体,其听说死者是外地来的民工,因乘船不慎翻船,不会游泳而被淹死。
 
4、证人张××证言证实,2008年11月5日中午12时至13时之间,其听其弟弟张××说其丈夫周××搭乘黄某某的船过“伯俺”水库时,黄某某因捕捉水库中被渔网网住的鱼儿不慎翻船,其赶到出事地点,丈夫周××已溺水死亡。
 
5、周××的户口簿证实,周××的身份情况。
 
6、户口簿及户籍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周××、周××、周××、周××、周××、吴××的身份情况。
 
7、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辨认照片证实,被害人周××溺水死亡的具体地点及现场情况。
 
8、公上鉴(法尸)字[2008]13号上思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死者周××系生前入水溺水死亡。
 
该结论已于2008年11月12日通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08年11月14日通知被害人家属。
 
9、收条、领条证实,黄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000元。
 
10、收条两份证实,周××死亡后运尸费和租车费花销10000元。
 
1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008年11月5日,其在“伯俺”水库驾船渡人时因抓鱼导致船只发生倾斜翻沉,虽尽力抢救,但还是致一人死亡。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用船搭载外来务工人员渡过水库的这种先行行为,在划渡过程中其负有注意安全并在危险状态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由于其疏忽大意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搭船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
 
被告人驾船渡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应当注意保障安全义务,但由于其疏忽大意划船抓鱼的行为导致船翻死人的结果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11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