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徐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徐某某,男,1949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初识字文化,农民,住东台市。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辩护人陈亚均,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辩护人徐春庆,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东台市。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筱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亚均、徐春庆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与朱某发生口角后,朱某将徐某某抱摔在地,徐某某翻身又将朱某压到身下,后被他人拉来。
 
朱某在此过程中受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徐某某已赔偿朱某的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上午,在东台市东台镇潘舍村三组的农田内,被告人徐某某与朱某因喷洒农药发生口角,徐某某先将朱某揪拉到其蔬菜大棚旁,后将朱推倒在地,朱某爬起后将徐某某抱摔倒地并压在徐的身上,后徐某某翻身又将朱某压到身下,接着二人被他人拉开。
 
朱某在此过程中受伤,经鉴定,朱某外伤致小肠穿孔破裂继发弥漫性腹膜炎,构成重伤二级。
 
审理中,被害人朱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徐某某赔偿其相应损失。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徐某某与朱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朱某对徐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于爱平、曹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材料,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予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