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邓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邓某某,1992年9月10日因故意伤害被劳教2年。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支太红,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3)2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支太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天腾木业送货时,被害人罗某某将用于吹身上木屑的气管交给邓某某,邓某某因与罗某某开玩笑,把气管插进罗某某的肛门,气管吹出的气体造成罗某某的肠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损伤造成降结肠、乙状结肠、直肠穿孔伴有弥漫性腹膜炎,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对案发地点、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证人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分别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赔偿协议、收据;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2.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及时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事后对被害人的损失全部予以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邓某某是在开玩笑过程中不慎将被害人弄伤,主观恶性不大。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邓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向被害人罗某某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706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赔偿协议书、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并通过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邓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结合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邓某某可以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邓某某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邓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