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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某某。
因本案于2012年7月12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某。
因本案于2012年7月12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慧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在未取得汽车维修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受雇于修车档老板范某某1,在本区镇东路一档口进行汽车轮胎维修。
 
2012年6月4日19时许,司机范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粤A某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某某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到上述地点补胎。
 
因场地所限,车辆停在镇东桥东侧的斜坡上,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在明知场地不合要求的情况下,仍在该斜坡上拆卸轮胎。
 
维修期间,该车突然向前滑行,追尾撞上被害人陈某某的粤A某某6牌小货车,造成被害人陈某某从该货车后车厢内跌落地面受伤。
 
经鉴定,其伤情属重伤。
 
案发后,范某某1多次支付被害人陈某某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0905.22元。
 
2012年7月1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粤A某某6车辆信息情况表,范某某1为被害人支付的医疗费收据,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的供述,穗埔公(司)鉴(法医)字[2012]4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指认案发现场照片及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谭某某在公共道路上拆卸轮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在共同作业过程中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惩处。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二被告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雇主已向被害人作出了部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
 
二、被告人谭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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