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朱某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朱某甲,农民。
2016年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看守所
辩护人丁建军、刘婷,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一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勇、张雪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丁建军、刘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枣庄市高新区东谷山村家中给刘某乙等人烧烤时,因烧烤炉内木炭火势不旺,遂持酒精桶往烧烤炉中倾倒酒精,导致酒精桶发生爆炸,造成被害人刘某乙身体多处被烧伤。
 
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人体重伤二级。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朱某甲系过失犯罪,且已经尽到了及时救治义务。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枣庄市高新区东谷山村家中给刘某乙等人烧烤时,因烧烤炉内木炭火势不旺,遂持酒精桶往烧烤炉中倾倒酒精,导致酒精桶发生爆炸,造成被害人刘某乙身体多处被烧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人体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甲的近亲属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白某、朱某乙、朱某丙、孟某、刘某甲、田某、王某、朱某丁等人证言,伤情照片、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办案说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
 
被告人朱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