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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案不起诉书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过失致人死亡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XX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XX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垫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4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XX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在XX县装卸挖掘机过程中,其操作挖掘机的机械臂连接铲斗后,在安全肖孔内没有插入安全锁杆肖状态下,且未观察挖掘机回转半径内地面有无人员,其操作挖掘机械臂上的铲斗去勾拖车尾部的跳板,铲斗掉落砸中正在安装拖车保护凳的被害人李某甲,致李某甲当场死亡。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到现场救治并拨打110报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5月XX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的近亲属自愿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补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110接处警综合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和解协议、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渝公鉴检验报告、渝鑫成因鉴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且犯罪情节轻微:第一、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于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于某甲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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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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