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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10-24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金城镇西霞路**号**栋**单元**号,2004年12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赤化镇幸福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8月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毛某某伙同刘某某、宋某某(另处)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号*栋*单元*号成立**经贸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毛某某任**经贸四川分公司的负责人兼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刘某某任**经贸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宋某某任分公司副总经理。**经贸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立后,先后聘用熊某某、潘某某、梁某某、岳某某、王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负责接待群众、签订《劳动合同》及财务工作。
 
**经贸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及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腾讯QQ群、以及播放宣传片、人带人、口口相传等方法,向社会不特定的广大群众大肆宣传“**经贸有限公司”开发的“富民就业工程”、“红色文化”等项目承诺日息1%、投资期限200天的高回报率吸引群众投资,从而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群众在缴纳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投资金额后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公司以“支付工资”的名义每日向群众返还投资金额的1%的高额利息。
 
2016年5月1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号*栋*单元*号**经贸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驻地将被告人毛某某,并现场查获该分公司与投资群众签订的《劳动合同》251份,分公司账本、银行存款日记账、电脑灯作案工具;2016年6月30日,我局民警经工作,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经司法会计鉴定,**经贸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2898400元,涉案群众255人。截止2016年5月17日,**分公司账上退单5 笔,《解除劳务合同申请》19 笔,共计24 笔退单,可确认通过转账方式退款7笔金额87.000.00元,**分公司通过银行卡以工资形式支付利息351,394.00元。
 
同时查明: “富民就业工程”、“红色文化”等项目均没有具体实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苏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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