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辽03XX刑初3XX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75年生,户籍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人华某,女,1974年生,户籍辽宁省鞍山市。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刑诉﹝20XX﹞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华某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XX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华某,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华某利用开设的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免费医疗检查、提供免费午餐及现场授课的方式,对社会不定向群体宣传购买某公司会员服务,缴纳会费,能获取高额返利。
在此过程中客户需下载并注册某公司APP,登记注册真实身份,某总公司根据客户投资额以兑换积分的方式给客户相应积分,客户可定期查看自己积分浮动情况,提现时还需下载火币网APP,通过某APP上的积分从火币网提现,赵某、华某以现金及转账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2552750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30人,造成投资人损失20913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华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赵某、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退赔30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905630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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