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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县**乡**村**。2018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22日、5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我市五桂山镇收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62640元。2018年8月20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我市五桂山桂南村桂南大道41号的士多店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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