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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

中检二区刑诉〔2017〕20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系中山市**镇**商店(注册名称为**镇**包装食品店)经营者。2017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9月2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销售香烟相关许可和执照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中山市**镇**社区**楼地铺**商店,以市场价销售真香烟和假香烟,并租赁**镇**街**号地铺作为仓库存放香烟。
2017年5月12日,中山市烟草专卖局联合中山市公安局**分局对上述**商店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商店缴获“钻石(硬荷花)”、“双喜(硬经典)”等香烟37个品种,共64条;随后在被告人张某某租用的**镇**社区****街**号的仓库缴获“玉溪(软)”、“双喜(硬金五叶某某)”等香烟20个品种,共321条。经中山市烟草专卖局鉴定,上述涉案香烟385条,共价值人民币62477.64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定,从上述**商店中扣押的37种香烟,其中有20种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他17种为真品卷烟;从上述**街**号地铺仓库中缴获的20种香烟,其中有14种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他6种为真品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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