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胡某因非法经营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胡某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与张某、罗某等购买价格合计人民币80303.31元的香烟(云烟、中华、玉溪等)用于销售,其中包含价格人民币52035元的假冒伪劣卷烟。
2019年9月2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胡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房屋、白沙镇副食平价超市内扣押其尚未销售的卷烟331.4条。
经鉴定,零售价为人民币44819元。
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对烟草的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80303.3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胡某犯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万伍仟元。
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扣押的香烟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图、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告、证明、收据等书证;
3.证人张某、罗某、代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报告;
6.扣押、辨认笔录;
7.手机电子数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对烟草的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80303.3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对胡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已缴纳)。
二、侦查机关扣押的在案的香烟,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