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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开非法持有毒品案起诉书

被告人曾某开,男性,,汉族,小学文化。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原益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18年7月2日以被告人曾某开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移送管辖。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以被告人曾某开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同年7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日、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11月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运输毒品
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曾某开驾驶湘******日产尼桑牌黑色小轿车,前往广东省惠来县购进20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8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曾某开驾驶湘******日产尼桑牌黑色小轿车将购进的2000克甲基苯丙胺运回湖南,行驶至益阳市泉交河高速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曾某开驾驶的湘******日产尼桑牌黑色小轿车仪表盘里搜出甲基苯丙胺2袋(称重重量为2020克,净重1990克)。事后经鉴定,现场扣押的2袋毒品取样送检后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1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2%,2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1%。
二、非法持有毒品
被告人曾某开被抓获归案后,同监人员举报被告人曾某开租住于益阳市**小区**栋**号楼杂物间的租房里内藏匿大量毒品。2018年4月9日15时许,民警前往被告人曾某开位于益阳市**小区**栋**号楼杂物间的租房里进行搜查,查获被告人曾某开非法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共计220.79克。
民警在被告人曾某开租房内电视柜上放置的一抽屉盒内查获含苄基异丙胺成分的白色粉末1包(净重460克,经鉴定未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甲基苯丙胺2包(一包净重2.53克;另一包净重0.58克,经鉴定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1包(净重8.07克,经鉴定未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民警在被告人曾某开租房内电视机柜第一个空格的角落处查获含烟酰胺成分的红色塑料袋封装物1包(净重15.55克,经鉴定未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民警在被告人曾某开租房内电视机柜第三个空格内查获一箱蓝色印有“R.I.P”字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瓶装粉末,共计344瓶(净重217.68克,经鉴定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巴比妥、非那西丁、咖啡因、普鲁卡因成分);棕色印有“HAPPY”的含麻黄碱成分的瓶装液体40瓶(净重757.6克,经鉴定检验出麻黄碱成分);棕色无文字图案的含麻黄碱成分的瓶装液体48瓶(净重693.84克,经鉴定检验出麻黄碱成分)。
民警在被告人曾某开租房内电视机柜第三个空格纸箱盒上查获印有“铁观音”字样黑色茶叶包装物133包(净重121.83克,经鉴定未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手机等物证照片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2.书证:汉寿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接报案登记表、立定决定书、被告人曾某开基本情况、到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王某某、郭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开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常公物鉴(理化)字[2018]166号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长公物鉴定(毒品)[2018]8026号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搜查、检查、提取、扣押、取样、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曾某开毒品搜查称量视频、被告人曾某开广东省取钱视频、被告人曾某开惠来县取款视频、被告人曾某开抓获视频、被告人曾某开租处搜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开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运输,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开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开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某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某开因犯贩卖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某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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