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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3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2月04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昆明市西山区**村**村巡逻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肖某某形迹可疑,在准备对其盘查的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起身逃跑,后被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肖某某的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四包。经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该四包毒品净重分别为:1.25克、8.66克、0.36克、3.62克,共计13.8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张某某等四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6.称量笔录及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及告知;8.提取毒品检测样本记录;9.毒品入库清单;10.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易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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