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5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4日刑满释放。
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11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朝吉、代理检察员王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9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将被告人张某抓获,随后对张某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X号X幢X-X的住处进行搜查,从客厅茶几抽屉内查获张某从他人处购进的合计净重289.9克的六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2.57克的一袋海洛因。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提请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指认照片、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刑初1127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和海洛因成分的毒品共计292.4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查获的289.9克甲基苯丙胺、2.57克海洛因予以没收。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