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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
1992年11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1996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7月2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二部刑诉〔2018〕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琬、代理检察员张小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11日21时许,民警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陈某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区18-7住处,查获陈某持有的净重共计12.3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
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刘某、宋某、丁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封存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2.3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某曾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归案后,陈某如实供述其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对涉案毒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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