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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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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成功取保候审结案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12
案件回放:
犯罪嫌疑人张某,女,退休人员,由于其亲属诱骗到北海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4年7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
(一)律师介入
周某之女儿经过多方打听,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经过谈论后,家属感受到智豪律所是一家非常专业、尽责的律所,有了智豪的帮忙就有了希望,因而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办理此案。
(二)会见情况
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律师承办该案,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通过会见,了解到张某在看守所痛不欲生情况,及时开导让当事人感到自己并没有被放弃,大家都在关心着他、温暖着他。根据了解相关案情情况,鼓励当事人端正心态,树立信心。
(三)团队讨论
根据智豪律师的经验,本案存在证据不足,是有取保成功的可能的。智豪律师在周五的例会上,将本案提出,主要讨论取保问题。智豪律师根据各自的办案经验,积极建言献策。
(三)具体方案
智豪律师在团队讨论后,让家属开具了一些证明材料,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明材料以及身体状态不佳的病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信息,智豪律师为其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应首选取保候审方式,犯罪嫌疑人张铭芳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规定,犯罪嫌疑人张铭芳符合法律规定。
  2、张铭芳有严重疾病并存在传染可能。张铭芳患有多年乙肝疾病,同时,其患有间隙性疾病,在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易发作,表现为:
3、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张铭芳现在或以后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案件从张铭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证明其现在或以后具有社会危险性。
最后,通过智豪律师与承办人的当面沟通,再结合书面材料,承办人最终采纳了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张某被成功地取保候审,通过智豪律师的努力,承办警官赞同律师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周某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移送审查起诉的必要,遂以取保方式结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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