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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二人非法出售发票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0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8〕129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发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8日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发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发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日,群众蔡某某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的广告卡片(联系方式:微信号为ssz8647****0,微信昵称“A0000代开正规发票、林某某”,电话为137*******)加其好友,双方在微信里谈好蔡某某以1500元的价钱向沈某某购买10本每本100张每张100元面额的发票,蔡某某先行通过微信转700元的定金给沈某某,随后沈某某将其中的300元转给其上家、被告人陈某某,让陈某某将10本发票邮寄给蔡某某。2018年2月4日,蔡某某收到单号为“07167******”的顺丰快递包裹后被公安机关缴获,民警拆开包裹后发现内有疑似假发票10本(每本100张,每张面额100元,以上发票经鉴定均为假发票)。

当日18时50分许,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村**房某某被告人沈某某抓获,在其处缴获出售假发票使用的手机、广告卡片等物品。2018年02月05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房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在陈某某身上和住处扣押出售假发票使用的手机以及22本发票(其中21本是100元面额的,每本100张;1本是500元面额的,也是100张。经鉴定均为假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发票、广告卡片;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物证辨认材料;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文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7.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陈某某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到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妍

2018年3月3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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