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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轻罪刑诉〔2018〕6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0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排**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2018年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新海,北京市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银行**支行ATM旁,以人民币3425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560张,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鉴定,无证据证明上述发票非该公司印制。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发票照片;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陈某某、周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鉴定报告;6.扣押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赫
代理检察员:  余璇  

2018年4月2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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