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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
2016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税远平,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税远平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趁被害人封某、苏某家人回云南老家过年家中无人之机,谎称被害人封某、苏某居住的”爵士蓝岛”小区某室是其本人所有,并以钥匙遗失为借口,花费30O元钱雇请开锁人员李某将封某、苏某住处的防盗门门锁撬坏并更换锁芯后进入其户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封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苏某、李某、宋某、田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被害人同意又没有法律根据强行侵入被害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又系初犯,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的幅度内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内对其判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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