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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6年2月20日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从院墙进入瓦房店市万家岭镇小寺庙村高屯李某甲家院内,用木棒砸李某甲家东屋塑钢窗户的玻璃,并从窗户进入李某甲家中,与在炕上睡觉的李某甲、孙某某夫妻发生厮打,造成李某甲头面部及肢体多次擦伤。
经鉴定,被砸塑钢窗价值68元人民币,被害人李某甲的成伤程度为轻微伤。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李某某辩解称没有殴打被害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被害人家锁门,没有得到被害人允许而跳墙进入被害人院内,目的是调解双方矛盾,被害人将玻璃打碎隔着窗殴打被告人李某某,并将其从窗拽进屋内,被害人的伤系其自己造成。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翻墙跳入瓦房店市万家岭镇小寺庙村高屯李某甲家院内,砸碎李某甲家东屋塑钢窗玻璃,损坏价值人民币68元;后由窗进入屋内,与正在炕上睡觉的李某甲、孙某某夫妻发生厮打,致使李某甲头面部及肢体多次擦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笔录,被害人李某甲陈述笔录,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李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辩解被害人自行毁坏塑钢窗,自己致伤以达到诬陷的目的一节无证据证明,故对其辩解均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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