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2年5月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31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2)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王某某及“军伢子”(均身份不详)为索要借款,驾车窜至于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边山铺村13组王某某家中,将正在王某某家打牌的被害人杨某某强行带上车后,押至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金宴酒店201房和广州市白云区京溪玫花园王某租住屋找杨某某索要借款,至2008年10月22日晚8时许让被害人杨某某离开被看押场所,非法限制被害人杨某某的人身自由约48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杨某某拘押,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约48小时,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三款、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2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