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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詳細應用法律的若乾題目的解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12-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詳細應用法律的若乾題目的解釋
【發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1996.12.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詳細應用法律的若乾題目的解釋(一九九六年十仲春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訊委員會, 第853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依法懲辦詐騙犯罪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辦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科《決定》)的有關劃定, 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詳細題目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劃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 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職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 有,數額在5萬至10萬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劃定追究上述職員的刑 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劃定追究上述職員的 刑事責任。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 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詐 騙未遂,情節嚴峻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 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三、根據《決定》第八條劃定,以非法據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介入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 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 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實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劃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據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流動,致使集資款無法退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 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峻』:


 

  (1)詐騙團體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峻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峻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出產資料,嚴峻影響出產或者造成其他嚴峻損失的 ;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峻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流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變態或者其他嚴峻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峻情節的。


 

  《決定》第十條劃定的『其他嚴峻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職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流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據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先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實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前提的典質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支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支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支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流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支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門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劃定的 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商定的付款期限內,無合法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家召募資金的行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 『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 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職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劃定的 數額,確定合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詳細數額尺度,並報最高人 民法院存案。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劃定,以非法據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 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 犯罪『情節特別嚴峻』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獨一情節。


 

  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劃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劃定的『其他特別嚴峻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職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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