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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马某某、王某甲食品监管渎职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06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牡农检诉刑诉〔2016〕2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6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黑龙江省农垦**农场畜牧水产局局长,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农垦社区**区**委**组**号楼**单元**室。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食品监管渎职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黑龙江省农垦**农场畜牧水产局副局长,住黑龙江省鸡东县**社区**区**委**组**号。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被本院采取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涉嫌食品监管渎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4年9月10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黑龙江省**农场成立股份制**乳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牧场,所养殖肉牛品种为西门塔尔牛。由农场副场长王某甲兼任牧场董事长(另案处理),于某某任职牧场总经理(另案处理),农场畜牧局局长被告人马某某、副局长被告人王某甲负责防疫监管职责。该牧场于2013年9月5日开始,前后共分四次从吉林省伊通县**镇购买了545头西门塔尔肉牛,同年9月至11月期间该牧场由于管理饲养不善,导致先后死亡和活体淘汰的肉牛共计299头,时任黑龙江省农垦八五一〇农场畜牧水产局局长马某某、副局长王某甲,防疫领导小组成员王某乙、于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外引偶蹄动物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牡丹江管理局畜牧兽医局文件通知》。对死因不明白的肉牛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及无害化处理,致使299头未经检验、检疫死因不明的肉牛流向市场,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于2014年5月8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资质证明文件、任职文件、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八五一〇农场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工作职责、牡丹江管理局牡垦牧文字[2013]5号关于切实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牡丹江管理局畜牧兽医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银行明细查询单、记账凭证、方圆乳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淘汰牛明细表、会议记录本等复印件;

2.证人于某某、张某甲、孙某某、刘某某、金某某、程某某、侯某某、杨某某、臧某某、赵某甲、江某某、张某乙、王某乙、赵某乙、周某某、徐某某、单某某、付某某、陆某某、王某丙、丁某某等23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身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检察员 赵黎凌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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