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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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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熊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幢**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21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幢**单元**号的家中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吸毒工具,容留段某甲、段某乙、吴某某三人采取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封存、称重记录等书证; 
  2.证人段某甲、段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忠   
2017年1月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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