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某,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原住宁德市蕉城区。现在宁德监狱服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蕉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8480元上缴国库。罪犯马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闽宁监减(2016)962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马某某予以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某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现缴纳罚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表、教育情况跟踪卡、奖惩审批表。3、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4、缴纳罚金的凭据。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某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已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小杏
代理审判员崔龙生
代理审判员韦晓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叶成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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