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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巴南区。2007年6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8年4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8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拘役三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同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第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光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绰号“顺毛”的人(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由“顺毛”提供毒品,林某某负责贩卖。2016年5月10日17时,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渝中区中兴路附近贩卖净重为0.7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净重为0.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张某,获取毒资35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林某某被民警当场捉获,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警另当场从林某某身上查获净重0.5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毒资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和部分毒资的照片,书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材料、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微信转账和聊天截图、毒品收缴凭证等,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以及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等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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