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捉获归案,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监所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涛、吴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XX车站附近驾驶渝AXXXX小轿车,并在车内将4颗麻古疑似物(净重0.37克)和1小包冰毒疑似物(净重0.38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交易双方被抓获后,民警从杨某身上查获贩卖毒品疑似物给黄某收取的400元现金,从黄波身上查获4颗麻古疑似物和1小包冰毒疑似物。在被告人杨某的租赁房内查获冰毒疑似物12包,净重20.09克,麻古疑似物一颗,净重0.09克。

2016年4月1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上述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上述冰毒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片剂、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毒资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尿液检测结果、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黄某、冯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搜查、检查、辨认、称量、取样、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片剂0.46克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20.4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渝0113刑初63号判决书中杨某的缓刑部分。

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前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三、没收涉案毒品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片剂0.46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20.47克;没收吸毒工具冰壶3个,锡箔纸2卷4张;没收作案工具电子秤2个及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杨开建

人民陪审员刘思碧

人民陪审员易如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俊吉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