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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乙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胁从犯的如何审查与认定?

基本案情:
乙某在境外与其老板谈好带一次毒品可以得1万元的报酬后,将毒品吞入体内,而后偷渡回国内,在机场被民警查获。在审查逮捕环节后 ,乙某供述其被胁迫运毒,但检察机关以检察内卷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其在检察院讯问期间所做供述。
 
讨论关键词:
客观义务、胁从犯、幽灵抗辩
 
争议观点:
一、检察机关对于乙某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讯问笔录,其中对乙某定罪或者量刑有利的部分,是否应当将相应笔录以证据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
 
二、乙某提出自己有被胁迫犯罪的情况,但没有相应证据,也无法查证,如何确定其供述的真实性。
 
智豪辩点: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辩解时,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并提交其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对于辩解的合理性,应尽可能调查清楚,否则违背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否则很难使案件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但检察机关也有义务查明案件事实,刑诉法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这一规定从另一角度也要求了检察院应当全面调取证据。
 
本案中,乙某既然已经提出了其在审查逮捕之后的供述提到被胁迫犯罪的情况,无论检察机关的观点如何,都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不能以检察内卷系保密资料为由拒绝提供,因为在很多案件中,检察机关仍然会提供其在检察院阶段所做的供述,证明其构成犯罪,相反,其无罪或者罪轻的供述,也应提供,否则有违背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嫌。
 
二、我国刑法规定,胁从犯,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因此,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所担负的刑事责任最小。
 
本案中,乙某提出了其被胁迫的情况,那么如何审查和认定,就是司法机关应当重视的另一个问题,若每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提出自己被胁迫,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或者根本无法查证,是一律认定还是不认定,这就涉及到刑法理论中的幽灵抗辩的审查与认定的问题。
 
简言之,幽灵抗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检察官的有罪控告,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罪责而提出的难以查证的抗辩。针对此类抗辩,确实无法查证,并且通过常识、常理、常情都无法认定的或推定的,我们认为可以否定其辩解。但是在本案中,检查机关对乙某的辩解置之不理,没有充分的理由就一律否定,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和证明标准。因此,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都应当根据乙某的辩解通过多角度综合分析,尽量做到不枉不纵,客观公正。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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