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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智豪律师集体讨论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某日,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住处搜查时,在该住所郑某某暂住的卧室内查获两袋冰毒,总重近2千克。郑某某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首先指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郑某某系毒品的主人,也无证据证明郑某某实施过贩卖毒品行为。要证明有贩卖毒品行为,除了需要交易双方的言辞证据,还需要客观证据,如转款凭证记录(购买毒品,销售毒品的资金来往情况),聊天记录(联系上家、下家的记录)等证据。本案中,侦查机关仅提供了通话清单,但通话清单仅证明郑某某与林某之间有电话来往,不能证明有交易行为。此外,承办律师指出,侦查机关在涉案毒品的包装物上未提取指纹,未进行指纹鉴定,不能确定郑某某是否接触过该毒品,亦无法推定郑某某对包装物内是毒品具有主观明知。
就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所内律师团队在进一步对本案的证据细节进行探讨后予以了充分的认可。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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