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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附**号。2009年3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4日15时4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玫瑰之约大饭店”门口发现被告人郑某某,在其右边裤兜的黑色皮质眼镜盒内查获4包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封装的疑似毒品;其中一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20颗,净重1.91克,一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0颗,净重2.80克,一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4.81克,一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21克。
经鉴定,所查获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物证照片;
2.《户口页》等书证;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提取、封存、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达13.7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量刑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毒品系违禁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没收。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政蜀   
2017年12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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