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1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3日被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9月1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准备吸毒工具后在其位于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的家中同贺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
2. 证人贺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尿样检测报告;
5. 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宇
2017年10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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