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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涉嫌容留吸毒罪被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街**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1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田某某先后三次容留黄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登记入住的巫溪大酒店3001号房间内容留黄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7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登记入住的巫溪大酒店3001号房间内容留黄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7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登记入住的巫溪大酒店5008号房间内容留黄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之后,在“艾尔文网吧”上网时被巫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检测,田某某、黄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照片、开房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尿液检材提取、辨认、指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永刚   
检察官助理:童益楷
 2017年9月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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